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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新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1-12 13:44:47      阅读7377

为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青岛高新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适用范围
注册地和财税关系在青岛高新区且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申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内容
企业在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三、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计算方法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四、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办理流程
(一)企业在每年2月底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由企业向其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行受理、初审、归集;
(三)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资料不齐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告知企业;
(四)主管税务机关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
五、企业申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所需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四)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五)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六)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七)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八)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九)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对企业研发项目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用从科技专项经费中支出)。
六、工作机制
高新区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分局要加强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宣传,定期交流总结相关工作情况,并于每年底共同将此项工作的进展、相关统计数字、取得成效等情况形成报告,报市税务机关和高新区管委。
七、解释权
本意见由高新区科技局会同国税局、地税分局负责解释。
八、执行日期
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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