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际石墨烯创新中心
 

政策法规


 中心优惠政策  
 产业政策  
 相关法律法规  
 中小企业经济政策解读  

青岛国际石墨烯创新中心
地址:青岛市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B座601室
邮编:266109
网址:www.qigic.org; www.qigic.cn
 

青岛国际石墨烯创新中心
 中心优惠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中心优惠政策

青岛高新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2 13:48:11      阅读77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关于同意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方案的函》(国科函火〔2010〕26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高新区建设创新型科技园区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36号)以及《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文〔2008〕65号)和《青岛市科技发展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科字〔2008〕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设立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科技创新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类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研发(技术)中心建设,专利创造和技术标准制定,上级科技项目配套,人才引进等。
第三条  项目资金列入高新区年度财政预算,由科技局负责提报,年增幅按市考核办法执行,至2015年高新区项目资金拨款占区级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达6%以上。
第四条  科技创新项目立项遵循政策引导、技术先进、效益优先、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五条  申请科技创新项目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高新区胶州湾北部园区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财务制度健全,有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能够对项目经费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
(三)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高新区创新创业体系建设规划、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技术发展需求,并且具有引导性、先进性和显著经济效益。

第三章  资助方式
第六条  科技创新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单个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给予资助。
第七条  对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申报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项目,经评审批准后,每个项目资助20—50万元。
第八条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助;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
第九条  对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中介机构设立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批准的,给予50万元资助。
第十条  对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给予100万元资助;对获得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给予50万元资助;对新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50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对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3000元;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0元(同一件专利申请只能享受一次专利资助);制定地方和行业标准公布后每件最高资助20万元,制定国家标准公布后每件最高资助50万元,制定国际标准公布后每件最高资助100万元,对标准制定的主持单位给予最高额度资助,对标准制定的参与单位给予最高额度50%的资助。
第十二条  对列入国家、青岛市科技计划资助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配套资助。
第十三条  对人才引进政策,由人事劳动局参照《青岛“人才特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项目组织主要有社会申报和专项组织两种方式。社会申报项目由科技局每年发布科技创新项目申报通知,高新区胶州湾北部园区内单位可自由申报;专项组织项目由科技局对高新区胶州湾北部园区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以组织方式邀请相关单位参与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一般采用专家评审方式,由科技局、财政局联合组织,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结合项目经费预算,择优提出立项建议,经管委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并由科技局会同财政局下达立项文件,由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六条  财政局负责年度项目资金预算、项目资金拨付,并会同科技局、监察室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负责编报项目申请报告,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自筹资金,严格项目资金支出管理,按任务书完成时间要求向科技局提报项目验收报告,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监察室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单位,高新区管委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同时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  凡无正当理由不能如期完成项目的单位,除追回项目资金外,两年内不得再申请高新区科技创新项目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局负责解释,并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青岛“人才特区”建设实施办法

下一条:青岛高新区鼓励引进孵化器及孵化企业暂行办法

青岛国际石墨烯创新中心 地址:青岛市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B座601室 邮编:266109

京ICP备10026874号-1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3390号 

北京现代华清材料科技发展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