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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3-14 16: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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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20% 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上款政策执行后,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根据基金规模,再给予50%-70% 补贴。 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对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给予100% 的补贴,后三年减半补贴营业税高新区留成部分。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给予100% 的补贴,后三年给予50% 的补贴。 基金管理机构在青岛高新区内购建新的自用办公房产缴纳的契税给予100% 补贴,缴纳的房产税高新区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100% 补贴;基金管理机构在青岛高新区内购建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补贴。对购建办公用房的,一次性补贴的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 元,最高补贴金额为500 万元,该办公用房五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转让;租赁办公用房的,补贴标准为第一年1 元/ 平方米/天,第二年0.5 元/ 平方米/ 天,第三年0.3 元/ 平方米/ 天,补贴期为三年,且不得转租。以上补贴在基金管理机构对高新区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内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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